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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修水县财政局

  为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农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乡镇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负管理责任。县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农业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 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全部纳入乡镇统一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坚持“乡镇代理,村级使用,专户储存、分村核算,民主理财,定期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中共修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工作由乡镇经管站调整到乡镇财政所的通知》(修编字〔2016〕42号)精神,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将其财务会计工作委托乡镇财政所代理。乡镇财政所的代理职责主要包括:代理会计账目、代理财务收支、代理会计档案、代理提供会计信息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推行会计电算化,运用九江市廉洁服务网(网址:182.106.200.155)“三资”监管平台实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各乡镇要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乡镇长担任组长,乡镇分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乡镇财政所所长、乡镇经管站站长任副组长,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为成员,负责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村(居)委会干部及其近亲属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财务活动有参与、检查、监督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有权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财务,并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并抄送乡镇财政所。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后,乡镇财政所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乡镇政府处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报账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选1名报账员,报乡镇政府和乡镇财政所、乡镇经管站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乡镇财政所签订委托代理财务会计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纳入由乡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支出、项目建设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律使用县农村经营管理科监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不得自行购买或印制收款收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到县财政局领取,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到乡镇财政所领用,每使用完1本到乡镇财政所更换,由乡镇财政所集中到县财政局缴销。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并建立票据台账。票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经手代办。

  第十三条  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禁止白条入账。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统一使用县农村经营管理科监制的“修水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使用时要做到内容填写完整、印章齐全、手续完备,金额严格控制在500元以内,并附相关明细清单。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乡镇财政所审核,由乡镇分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领导在封面上签字后入账。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还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入账。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资金从“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直接拨付收款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可以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为:人口3000人以下的3000元、人口3000人以上的5000元,备用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保管,备用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到乡镇财政所报账并补充备用金。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日清月结的原则进行报账,禁止跨月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乡镇财政所代理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和日常支出等。对兴办集体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维护资产、资源安全完整。各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台账。乡镇财政所应将资产和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县农业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县农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修水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府办发〔2014〕15号)的规定。

  根据专项资金的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商或服务提供商,并按规定纳入县民生资金电子监管平台监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达到招投标起点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将工程项目分解、分包等手段规避招投标。属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项目结算应严格执行《修水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修府办发〔2015〕18号)等规定,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工程结算金额(含现场签证增加部分)超过合同金额5%及以上的,必须书面向乡镇政府说明原因,并取得同意增加工程投资的批复,否则乡镇财政所不予拨付工程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套取、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利用财政资金建设、达到招投标起点要求的项目,严格按“4321”方式拨(付)款,即工程主体完工拨(付)合同价款的40%,工程完成竣(交)工验收拨(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拨(付)合同价款的20%,预留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在质保期满且按合同约定履约后拨付。利用财政资金建设、未达到招投标起点要求的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款。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乡镇财政所要备份电子档案,并打印保存纸质档案。

  第二十一条  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统一的农村集体财务公开时间、方式、内容、格式,公开内容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县农业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办法,并会同乡镇政府指导、监督公开工作;乡镇财政所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

  公开内容要求横向到边,覆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公开形式要求纵向到底公开到村,支付到个人部分公开到组。除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外,倡导运用门户网站等新兴媒体公开。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但要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监督。

  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天。
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县农业局组织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情况年度检查,县农业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开展审计监督,县财政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情况、基层财经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审计查处事项的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赔偿;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细则,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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