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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上有矿产,但不是你想采就能采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修水县公安局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2017年12月30日,修水县公安局宁州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一名涉嫌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人员帅某林。

事情是这样子的...

  2017年12月30日,修水县公安局宁州派出所民警经过大量侦查工作,查实一名叫帅某林的男子于2017年3月至11月在未取得开采矿产资源相关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修水县宁州镇的大山里实施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石媒的行为,非法获利十六万元。案发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帅某林盗采的石媒资源价值高达人民币227700元。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将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帅某林刑事拘留。

  网友 问:

     大山里的资源虽好,但不能没经批准任意开采。看来我们平时还是要多学学法律知识的,那么,相关的非法采矿罪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蜀黍 答:

  觉悟不错,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接着,小编带你一起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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