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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钢枪”手中握,一副镣铐手上戴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陈蒙佳

         我国对枪支管理历来严格,但枪支引发的社会危害却仍然存在。有人说:只是拿来打打野味、只是收藏,应该不会触及法律底线。殊不知,其涉枪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下面修检小编为您举几个案例来看一看:
案   例
1
   被告人车某某在没有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持有两支气枪,2016年1月,车某某在修水县某某镇小明家门口将小明家狗打伤。被告人车某某所持枪支经鉴定为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气枪。
   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9月26日以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车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2
   2015年12月,被告人熊某某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购买一只铆钉枪,并于2016年4月向朋友示范使用该枪支时,误中路边行人平某某头部,致其轻伤一级。熊某某所持枪支经鉴定为火药枪。
   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8月10日以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3
    2017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从网上购买射钉器部件并组装成3支射钉器,且对该三只射钉器进行改装;经鉴定,该三支射钉器均系改装射钉器的改制滑膛火药枪。
   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1月18日以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4
   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持有一支土铳,因怀疑女友家人阻止其与女友在一起,其携带该土铳将女友父亲冷某某打伤,致其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某所持枪支经鉴定为火药枪。
   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4月28日以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杀人案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枪支的杀伤力巨大,如不依法从严管控,将对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自2017年10月起,修水县开展打击非法涉枪类案件行动。经统计,本院批准逮捕13件13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6件36人。

修检小编说:
     枪支社会危害大,切莫图一时之快,而引终身之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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