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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却不履行?修水法院来真“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修水政法

  2024年1月25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汤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汤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修水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日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是汤某的债权人,汤某多次拖延搪塞,未按约偿还债务,张某于2020年向修水法院提起诉讼,修水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汤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合计57.7万元。判决生效后,汤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向汤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汤某收到后仍不予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修水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2022年1月29日先后对汤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再次要求汤某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财产,但汤某在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至2023年7月,修水法院通过采取扣划等措施执行到位4.69万元。
  经修水法院调查,汤某自2019年6月到2023年8月止,微信有大额交易流水记录,但其未按民事判决履行对张某的还款义务。2023年9月,修水法院向汤某下达了《涉嫌拒执罪预告书》,并再次决定对其采取第三次司法拘留措施并要求其申报财产,汤某仍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修水法院依法将汤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1月,修水法院对汤某名下的福特牌汽车进行司法拍卖,并将汽车变价款4.71万元向张某发放,余款汤某分文未付。
  修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确定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汤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汤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汤某在执行前一年内和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额流水记录,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妄图通过财产转移等手段逃避执行。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不仅会使自己身陷囹圄,还会对家人的工作、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供稿:修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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