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分宁长官
本人于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与九江东盟实业有限公司修水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东盟商业街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第十四条为"为培育与扶持东盟商业街的早日兴起,对进场经营的商户在2007年6月30日前免收所有的工商管理费、地税、国税(开发商承付)。优惠期后,乙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二oo五年底本人找到东盟公司要求承付缴纳的国税时,遭到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如果你要开发票给客户,那这部分费用应由你自己负责,公司不能承付。
在此本人请求本省媒体给予关注,还东盟商业街所有商户一个公道!
本人电话:13120456494
修水东盟商业街经营户
2006/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