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olong
我县部分学生家长来信询问:我国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于2006年9月1日施行,其中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还规定可收取的费用,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另外,部分学校可以向一些寄宿学生收取一定的寄宿费,但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我们的孩子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请问,今秋开学还要交纳学杂费吗?
县教育局武装部部长兼人秘股股长许学勇答复:目前,我局未接到省、市教育部门任何正式相关文件。如果文件正式下达,将一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