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王梦
今年以来,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修水检察工作实际,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
今年1-4月,该院在遵循法律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均在三天内作出了是否批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均在五天内做出了是否批捕的决定,其中对16人作出没有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并对符合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条件的案件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21份,其中单人单次盗窃的案件9件9人,失火案件11件11人,轻伤害案件1件1人。在上述案件中从逮捕到判决平均时长46.8天,最快的仅用31天时间,简化了工作流程,缩短了办案期限,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