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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法院审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沈林

  为了一己私利,而不惜牺牲国家、他人利益。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罗某某、钟某某认识了做山林生意的熊某某等人,双方通过洽谈,于同年10月25日签订了8000亩林权流转合作意向书,并由熊某某等人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了30万元定金。接着,被告人张某某分2次为熊某某等人办理了19本林权证,计6260.7亩,尚差1739.3亩。2011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从武宁县的陈某某处借来3本空白林权证(编号:C3608000246 C360800024623 C360800024625),后到福建省同安县找到做假证的人,在3本空白林权证上按要求填写内容并加盖伪造的“修水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专用章”和“修水县林业局” 印章。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把3本伪造的林权证(4815.9亩)交给熊某某,熊某某查询发现3本林权证均系伪造,即到修水县公安局报案。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私利,伪造国家机关林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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