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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沙石占用道路 发生事故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苏家发

  在公路上堆放沙石引发交通事故,堆放人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11月6日, 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堆放人黄某负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计支付医疗费及赔偿金共计26709.74元。
   
  2011年11月3日,郑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修水县溪口镇老街上街拖一车沙石往溪口下街方向行驶。16时40分许行驶至修水县溪口镇老街路段黄某堆放在路边的建筑材料旁时,因粗心大意,避让措施不力,遇公路上行人未主动让行,导致将公路上行人原告周某压倒,造成原告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某作为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无监护人带领,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擅自在路边堆放建筑材料影响交通安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后,周某监护人与各被告达不成赔偿协议,故将各被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许可,在自家门前公路上堆放沙石等物,致被告郑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驶至该路段时撞倒原告周某,造成周某左小腿骨折、左足开放性损伤,左踝关节功能散失,构成九级伤残的后果,被告黄某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伤害后果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周某属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无监护人带领。其监护人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黄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黄某向周某赔偿医药费及残疾赔偿金等26709.74元, 郑某向周某赔偿医药费及残疾赔偿金等16359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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