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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水钱”不成 非法拘禁赌徒领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沈林

  男子开设赌场,引诱赌徒赌博,赌徒把钱输光后, 借“水钱”(即高利贷)给赌徒,赌徒再把“水钱”输掉,后男子索要还债不成,将赌徒非法拘禁起来。该案被提起公诉后,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认定被告人付纯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4月10日,黄某(在逃)等人在本县开设“打三攻”赌场,谢某(已判决)在赌场上负责保管高利贷现金及协助交易。上午11时许,被告人付纯华介绍曾某到该赌场赌博。曾某将带来的现金输掉后,开口向赌场借“水钱”,后由被告人付纯华出面,从谢某处拿出1万元现金借给曾,并当场抽取300元利息,曾又将该现金全部输光。散场后,黄某要求曾还钱,在得知曾无法偿还后,便开车将曾某接到修水县城。当晚,被告人付纯华将曾看押在县城华联宾馆,并打电话通知谢某等候电话随时转移曾某。

  11日上午,黄某等人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催逼曾到家中拿钱。得知未拿到钱后,黄某安排被告人付纯华继续看押曾。当晚,被告人付纯华将曾带回,看押在自己家中。12日下午,黄某打电话被告人付纯华将曾带到一栋房子里,黄某再次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催逼曾还钱,曾提出与家人联系,后借打电话之机暗中报警。当晚10时许,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在县城宁红宾馆门口将被非法拘禁的曾某成功解救。案发后,被告人付纯华潜逃在外,2013年1月23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纯华伙同他人为索取赌债,非法扣押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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