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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男子因一根杉树赔偿46000元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沈林

  男子怀疑堂弟捡了自己的一根杉木,便和其发生争吵,继而大打出手,将其打成重伤乙级。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认定此案犯罪嫌疑人梅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高长各项经济损失46096.83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梅尚怀疑梅高长捡了他的一根杉树,双方继而发生争吵。次日上午7时梅高长驾驶摩托车经过被告人梅尚家门口时,梅尚用扁担击打骑在摩车上的梅高长背部,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失控而撞在墙上,造成梅高长肩部、颈椎、牙齿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梅高长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九级伤残。2012年11日14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苍南县将被告人梅尚抓获归案。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因被告人梅尚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共计96406.83元,请求判定被告人梅尚赔偿。被告人梅尚及其辩护人辩称:梅高长有过错在先,梅尚认罪态度好,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梅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梅尚案发后己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梅尚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附带民诉讼原告人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及扶养费,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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