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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一时冲动伤人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沈林

  18岁的四川小伙钧站项,拥有娴熟的开铲车手艺,千里迢迢来到江西修水务工,却遇事不冷静,就因其铲车后停一摩托车而将该车主打成伤残。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钧站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受害人所有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钧站项在修水县城修江明珠第四期工地上开铲车时,因车后有摩托车停放,便与该摩托车主冯高发生争吵。尔后,被告人钧站项用钢筋朝冯高的腰部击打,冯高即用拳头打被告人,后被在场人将双方拖开。被害人冯高即到医院治疗,因脾脏破裂而进行了摘除手术。经法医鉴定:冯高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钧站项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高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钧站项的行为属于过当防卫、被害人亦有一定的过错,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钧站项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该案的发生系当事人双方因口角纠纷引发,被告人钧站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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