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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交通事故处理“瓶颈” 写和谐社会管理“篇章”(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杜四金 赵秋阶


   
  (三)速裁案件,降低成本,将矛盾化解提供法律保障。在事故处理的工作实践中,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虽然能及时简捷为事故当事人提供一个协商谈判的平台,但这两种调解方式均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员经多次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或调解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使矛盾纠纷激化的风险不断增加,有的最终上升为信访案件或群体事件。究其原因一方面公安交警部门对民事损害赔偿的调处不具法律强制力,另一方面是当事人觉得“打官司”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过长、诉讼成本高又不方便,忽视司法审判的法律强制力对民事损害赔偿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也使“司法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此,修水大队积极与县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提供办公场所,2013年7月份,组建了交通事故速裁法庭,设在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受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法庭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适时主动介入,与人民调解员工作室相配套互动。一方面人民调解员能及时便捷地就调解工作中的复杂案件或可能发生的诉讼向法庭咨询、通报,使人民调解的公正性与成功率得到提高。另一方面当事人不出交警部门即可方便地进入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法庭也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及时采取诉讼保全等相关法律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因诉讼不及时、损害方转移或隐匿财产而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矛盾纠纷,避免了矛盾纠纷“欠拖不决”而进入社会形成“久访”案件,甚至引发群体事件。8月15日上午,修水大队交通事故速裁法庭里审理了发生在2013年1月1日的交通死亡赔偿案,经过半天的时间,根据受害人的诉讼请求,通过法庭答辩、法庭举证、法庭调查,最后速裁法庭当庭宣布被告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9万余元。至2013年11月份,已受理44件诉讼案件,已结案25起,6起即将开庭判决,3起已作司法鉴定,10起暂未开庭,极大地方便了事故当事人办事,减少了事故当事人来往不便,有效地化解了事故当事人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在工作中不断探索,为事故处理积累经验
  
  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三位一体”事故处理机制自开展以来,得到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和肯定,“框架”已经搭好,“演员”已经选定、机构已经完善,初具雏形,日渐丰满,正载着人民满意的风帆直济苍海,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为使各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应牢牢把握以下几点:
   
  (一)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矛盾纠纷排查及化解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注的重点工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调解工作体系涉及到公安交警、人民法院、司法、财政、医疗卫生、保险、宣传等多个部门的联动与配合,因此公安交警部门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从组织领导、行政资源、人力资源的予以倾斜,从而达到步调一致、同时推进、默契配合、雷厉风行、高效运作的效果,真正发挥出新机制解决突出矛盾、化解矛盾纠纷的巨大作用。
   
  (二)公开、便民、公正、高效。调解工作体系从建立到发挥作用并不是一帆风顺,有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还离不开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快速理赔中心制定了完备的流程规则及适用范围等规则,并予以公布,方便了广大群众。让群众感觉到比过去的更方便、更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的“高效”;人民调解制度突出了其独立的公正角色定位以及专业调解知识方法的使用。
   (三)广泛宣传、深入民心。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推进,公安交警部门主动协调宣传、教育、司法、卫生、保险、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广泛深入地进行了宣传造势,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宣传格局,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使新机制宣传的覆盖面、效果以及群众知晓率达到最大化;努力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氛围,为新机制的出台和推进奠定了的社会基础,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进一步推动了交通事故处理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
  
  (修水大队  杜四金 赵秋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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