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在今年5月下旬召开的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将集中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5份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重要体现。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环节。为促进“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好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修水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或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主任会议交办意见的报告制度》。 该制度规定,县“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反馈;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对其办理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须再次办理。对于县“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在一届内出现两次以上表决不满意的各种情况,该制度专门设立了问责条款。第八条规定:两次不满意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说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在30日内办理到位。第三次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质询案予以质询;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依法启动撤职案。(修水县人大 余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