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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修水等地出现离婚或分手而索要青春损失费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作者:叶伟 人气: 发布时间:2011-01-13
摘要:男人也会说:要离可以 赔我青春 青春损失费主角是谁? 南丰修水等地出现离婚或分手而索要青春损失费 物质化浓厚的社会环境下青春是否有价 新闻背景 2003年6月,南丰县人廖颖和黄军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然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之后升级为打架

  男人也会说:“要离可以 赔我青春” 青春损失费主角是谁?
 

  南丰修水等地出现离婚或分手而索要青春损失费 物质化浓厚的社会环境下青春是否有“价”


  新闻背景

  2003年6月,南丰县人廖颖和黄军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然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之后升级为打架。2007年9月,廖颖觉得和丈夫黄军过不下去了,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离婚。法官介入调解,两口子又和好并撤诉。然而好景不长,二人又开始争吵打架。2010年3月,廖颖第二次起诉离婚。黄军没有拒绝,只是提出自己和妻子生活了这么多年,已经不再年轻,要求妻子补偿3万元青春损失费。

  南丰县法院审理认为,廖颖和黄军感情已经破裂,对廖颖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黄军要求妻子给付3万元青春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010年6月,九江市修水县也出现一起类似官司。一对“80”恋人的女方怀孕,由于是未婚先孕加上两人闹分手,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由男方支付5万元作为女方流产费、护理费及青春损失费,往后互不干涉各自生活。然而协议签订后,男方一直不履行,女方只好告上法院。最终,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3万元,目前钱已给付。

  本期嘉宾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师、律师 何军兵

  ●南昌县法院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胡晓玲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 蔡明

  “分手了,你得赔偿我这些年的青春损失!”当爱情经历时间的考验之后,曾经浪漫的恋人或恩爱的夫妻闹分手或离婚,感觉受到伤害的一方便提出用金钱来补偿逝去的青春。有人说,青春无法用金钱来计算,法院也总是给出答复“青春没法赔”。然而,青春已逝去,如果不能用金钱来弥补伤痕又该怎么办呢?就在全国各地频繁出现索要青春损失费案件时,我省南丰、修水等地也出现类似事件。今天,我们邀请法律人士走进法律圆桌,看看青春“价值”几何。

  ■焦点之一:青春损失费主角是谁?

  主持人:南丰官司是男方向女方索要,但通过搜索发现,各地法院受理的索要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女方以原告身份出现的超过九成。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蔡明: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法律上找不到这个说法。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伴随此类案件越来越多,法律不得不直面这一难题,给“青春损失费”一个明确的定性。关键的问题是,青春损失价值几何?过高则有欠公平,过低也得有依据,否则法律怎能轻易支持。为此,在法律界关于“青春损失费”争议不断。

  胡晓玲:虽然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此类官司越来越多,且以女性提出请求的占绝大多数。不难看出,一些女性认为,在结婚之后,女方为家庭、为子女付出诸多。女方谈恋爱或者结婚,耗去几年时间突然遭遇分手,这对女方日后再找恋爱对象或找结婚对象,的确会有一定影响。民间有俗语,女人十年一道坎,如20岁结婚却在30岁闹离婚,年龄大了,身材差了,想要再婚就难了,因为她们最好的青春岁月已经不再,这也是为何索要青春损失费者以女方居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焦点之二:青春损失费该不该赔?

  主持人:有人说,谈恋爱双方是自愿的,结婚更是自愿的,那闹分手或离婚,没理由让一方对另一方所谓的青春进行赔偿。这类青春损失费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何军兵: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没有将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也就是说,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并没有法律依据。

  蔡明:恋爱分手、婚后离婚,都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损失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男方也可要求女方赔偿。在为数不少的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其原因,就在于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一些法官在判决书都会注明,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在法律人士看来,青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是自觉自愿的。一遇分手或离婚就认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提出金钱的补偿,和我们的传统道德有所冲突。

  ■焦点之三:青春价值几何?

  主持人:发生在南丰、修水的两起官司中,有法院不予支持的,也有经法院调解获得部分赔偿的。外省也有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索赔给予支持。那么,在物质化浓厚的社会环境下,青春是否可以作价?又价值几何?

  胡晓玲:的确,有时法院会支持对青春损失费的索赔,实质上法院是在维护民事诉讼法的尊严。现实中,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一方往往会提交已经过变通、转化了的“欠条”或“借条”,而非明显记载“青春损失费”的字样,而被告方又难以举证证明自己写下“欠条”或“借条”是在被威胁、逼迫的情况下所为。再有,男女双方同居必然会产生或多或少的经济往来,“欠条”或“借条”上的金额在男女双方针锋相对的举证、质证中,法官不可能一一辨清,就只能依据最具说服力的物证、书证——“欠条”或“借条”来判决支持。在支持青春损失费的案例中,法院实际上是在依据证据支持一种无法查明的“债权”,而并非明确支持青春损失费。

 

  主持人:青春损失是否能看成对身体的补偿?

  胡晓玲:目前法律界出现一种主流观点,认为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来理解。从个人角度,我觉得青春损失费既有其有形的一面,又有其无形的一面,即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人的身体这种特殊的固定资产,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婚姻状况的变化,在人们的传统观念认识和社会意识形态方面有价值损失和折旧。有形损耗表现为衰老、胖瘦、身体各方面功能的健全、健康与否等,无形损耗表现为婚姻状况、社会意识等对人的初始条件及年龄的评价要求。申请法律裁决时,可以适当参考“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原则来进行量化,而不应一味地不予支持。事实上,这种“人体固定资产”损失折旧是存在的。

责任编辑: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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