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沈林 马首智
修水一老人在浙江温州发生车祸身亡,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共付赔偿款共计395430元,因该老人已没有直系亲属在世,于是由其第二继承人共四人(包括他的姐姐和妹妹两姊妹)继承该笔遗产,扣减相关费用后,每人应继承71753元。
在浙江龙湾区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姐姐委托妹妹作为其代理人(特别授权)办理相关诉讼事宜,包括领取相关款项。后事办完后,姐姐要求妹妹将其应继承的71753元支付给其本人,因种种原因双方多次协商后,妹妹未能将71753元支付给姐姐,姐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亲妹妹告上法庭。后经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妹妹应将71753元支付给姐姐。判决生效后,妹妹仍没有主动履行,姐姐向该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来已十分紧张的姐妹关系简直到了剑拔弩张的程度。
该案执行过程中,法官清楚地知道,如果采取强制手段执行,不仅不能将案件执行好,而且极有可能导致本已十分紧张的姐妹关系雪上加霜。执行法官详细阅读了案卷,向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及村委会的负责同志了解相关情况,弄清双方当事人“死磕”症结所在。同时,邀请该院分管领导主持调解工作,争取通过执行和解,既能使案件执结又能使紧张的姐妹关系早日恢复。
法官们多次引导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见面交流,从亲情方面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引导她们重拾姐妹情,重温家庭爱。
经过该院的调解,最终妹妹将案款66753元当场交付给姐姐,余款姐姐自愿放弃。至此,一场姐妹间的纠纷圆满解决,不仅执行案件得以化解,姐妹关系也因此化干戈为玉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九江法院网 沈林 马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