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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一原村支书挪用征地补偿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丁任霞

  修水县四都镇彭姑村原书记刘某某挪用公款案,修水县检察院于2017年9月5日向修水县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2日修水县法院判处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0日,因建设修平高速公路需要征地,修水县四都镇政府与四都镇彭姑村4个村民小组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2015年1月至2月,修水县四都镇政府将1361491元征地补偿款转账至彭姑村原书记刘某某私人账户内。2015年1月30日,刘某某从征地补偿款中取出50万元在修水县四都信用社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3月12日,该理财产品到期,刘某某从中获得利息2331.5元,将利息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罪名解读: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在本案中,刘某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刘某某手里固然掌握着一定的职权,但是利用自己手里的职权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这样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必然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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