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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城区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通告

来源:修水报 作者:修水县创建工作指挥部 人气: 发布时间:2010-08-04
摘要:为有效改善城区市容环境,规范城区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营造良好人居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8月2日起,在城区开展为期30天集中整治乱停乱放、占道经营行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㈠重点对象。 1.违法占用、停靠城市道路的机

  为有效改善城区市容环境,规范城区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营造良好人居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8月2日起,在城区开展为期30天集中整治乱停乱放、占道经营行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㈠重点对象。
  1.违法占用、停靠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违法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辆。2.违法占道经营(作业)的各类车辆修理、配件经营、美容装饰店,洗车店,汽车(含农用车)销售店,建筑建材(钢材、铝合金、水泥)加工、销售店,废品收购店,机械加工店和机电维修店。
  ㈡重点区域。
  宁红大道和城区其他主干道。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消除主要街道临街店铺占道经营(作业)现象,使其进店入市,还路于民;制止车辆乱停乱放,确保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畅通无阻,秩序井然。力争实现无违法占道经营、无违规店外经营、各类车辆停放规范有序“两无一规范”目标,使市民对城区主次干道道路环境满意率有明显提高。
  三、工作措施
  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县创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交管、城管、运管、工商等部门联合组成集中整治城区乱停乱放、占道经营专项行动工作小组,联手出击,集中整治。
  ㈠整治车辆乱停乱放。
  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除停车泊位外,禁止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2.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禁止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
  3.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非禁停区域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4.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人行道外沿整齐停放,并保持与其他非机动车首尾一致,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现场抓拍、拖移、处1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㈡整治占道经营、占道作业。1.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不得占用街道、人行道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2.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店外经营、作业,不得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3.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整治主要街道临街店铺。
  1.对县城主要街道临街各类汽车(含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修理店,汽车美容装饰店,洗车店,建筑建材(钢材、铝合金、水泥)加工销售店和废品回收店,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方式整治:
  ⑴无证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⑵经营场所不符合行业管理要求、且无法改变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其迁移经营地址。
  2.对县城主要街道临街各类汽车(含农用车)、摩托车销售店,汽车(含农用车)、摩托车配件店,机械加工店,机电维修店进行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签订责任状。
  ㈣实行重点管理。将宁红大道设为“严管街”,北城区、南城中心区设为“重点管理区”,禁止一切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禁止一切违法占道经营、占道作业行为。
  四、有关事项
  1.城区各单位、沿街经营户和居民都有自觉维护城区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的义务和责任,凡有违法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和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行为的,应自行纠正。
  2.凡发现有损城区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行为的,应积极向城管、交管、工商、交通、运管等部门及时举报。
  3.对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0年7月31日
修水县创建工作指挥部
 

责任编辑:修水县创建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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