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水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一府两院”执行或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主任会议交办意见的报告制度。制度规定,对办理情况表决结果不满意的,有关单位必须进一步执行或办理落实,并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上再次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在一届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表决不满意的,按以下办法予以问责:再次报告表决仍然不满意的,由分管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在30日内执行或办理到位;属同一副县长分管的工作或同一部门的工作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两份不同的执行情况或办理情况表决均不满意的,对该项执行情况或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副县长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公开通报,并由分管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限其在30日内执行或办理到位;属同一副县长分管的工作或同一部门的工作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三次出现表决不满意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启动质询案予以质询。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依法启动撤职案。如在第25次人大常委会上,县政府报告《规划法》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表决结果为不满意,26次常委会将再次进行报告。(修水县人大 黄良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