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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

来源:中国修水网 作者:修水县人民政府 人气: 发布时间:2010-10-23
摘要: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修水县2009-2012

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修水县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00九年元月十五日

 

 

 

 


修水县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及附件、电视机;

  2、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除湿设备;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

  4、办公家俱:批量采购金额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办公家俱;

  5、专用设备

  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它网络设备),编辑设备、通讯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道路清扫设备、保安设备、档案管理设备、计划生育设备、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人工增雨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船舶及设备、水利防汛抗旱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设备、电梯和锅炉;

  6、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载客汽车(旅行面包车、公共汽车、微型客车、其它载客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它专用车)、摩托车。

  (二)工程类

  单个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批量采购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公务印刷品(不含保密资料印刷);

  2、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3、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加油、维修。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纳入以下由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如部门组织采购因条件因素限制,采购单位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凡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所有采购资料档案报送一份到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存档,相关财务结算资料送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1、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质,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农用物资、农药等。

  2、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及耗材、图书资料、专用软件、警用特殊设备及用品、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及用品、制服及劳保用品;

  3、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环保、园林绿化、装饰修膳工程;

  4、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工作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支持民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各级采购人务必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据《修水县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的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除中央专款和财政追加的专项安排采购项目可另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外,一般不再受理批复以外的项目采购。

  3、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即政府采购中心);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建筑工程类采购委托建设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部门、单位,要按季向政府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4、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原则上一年内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5、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发办(2007)51号《关于建立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和国家财政部(2007)29号《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6、采购人采购公务用车、房产、地产等资产,应按修府办字(2004)78号文件精神执行。采购前必须由采购人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凭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到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


 

责任编辑:修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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