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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产权划转工作问题解答(2)

来源:修水报 作者:山谷 人气: 发布时间:2013-04-21
摘要:③资产状况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使用状况、房产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等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和查实。 ④产权界定。包括界定资产权属和确定经营性资产两项工作。首先是界定资产权属。县属行政事

    ③资产状况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使用状况、房产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等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和查实。
    ④产权界定。包括界定资产权属和确定经营性资产两项工作。首先是界定资产权属。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权属,分以下五种情况予以界定:
   
  一是由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有权属证的,按权属的原始记载确定权属;权属不明确的,依法依规确定权属。
  二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属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本次清查之前,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属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产权划转给下属单位,如划转行为经县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划转行为有效。如划转行为未经审批同意,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划转的,划转行为无效,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仍界定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是下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调整被撤并或变更隶属关系后遗留给原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原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现主管的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接转的新下属单位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现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权益界定,依法依规界定。
  五是对一时难以确定其权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可先列作“待界定资产”,由现管理使用的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继续管理使用,待产权界定和资产用途认定后,按规定处理。
   
  其次是确定经营性资产。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八个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一是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二是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三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满足单位自身办公条件剩余的闲置房产,属办公用房的由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属于可经营性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四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场所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办公场所。五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六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等。七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权。八是其它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的资产。
   
  ⑤资产划转和移接交。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规定的时间向县国资局进行划转。具体按以下八种情况分类划转移交。
  一是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产权划转移交;已租赁、合资、合作的经营性用房、土地使用权须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划转移交,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
  二是凡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干部职工集资兴建的经营性房产,各单位必须认真自查,如实向县清查办申报。县清查办视资产核查和产权界定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资产处置办法。
  三是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上级要求及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适时地划转移交资产。
  四是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按规定的时限将产权全部移交,同时移交抵押、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以便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五是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按规定的时限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协议)移交,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六是国有资产在建工程,须如实自查并向县清查办申报,县清查办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具体移交办法。七是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的清单、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八是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时限由县清查办下发移交通知书,移交国有资产时,由县清查办负责派人移交。

责任编辑: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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