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山地、林地、耕地采砂采石管理,规范砂石开采秩序,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维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地质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采砂采石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依法集中整治和打击下列涉及砂石开采、收购、销售、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山地、林地、耕地采砂采石的行为; (二)不按照许可证范围采砂采石的行为; (三)在禁采区采砂采石、在禁采期内采砂的行为; (四)不随采随运,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行为; (五)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采砂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六)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无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行为; (七)收购、销售无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行为,收购、销售无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开采的石料的行为。 (八)干扰阻碍合法采砂采石点正常生产经营行为。 三、整治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8年1月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自查自纠阶段截止日(即2018年1月5日)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到位的,从宽处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煽动群众闹事,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员干部违规参与开采、收购、销售、运输砂石或干扰阻碍砂石案件查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举报电话:县水利电力局7225961,县矿产资源管理局7683100,县采砂采石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7508110。举报电子邮箱:xssszz@sohu.com。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7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