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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受审!修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修水县人民法院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19
摘要:14名被告人,来自9个省份 为实现私利,他们千里迢迢组团来到修水 名义谈恋爱、找工作、推销产品 实为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为达到肮脏目的 他们对被害人 长期关押 恐吓、体罚 非法拘禁 逼迫他们加入传销组织 购买产品 试图掩盖罪行 5月16日 修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内 正义的法锤声响起 一起涉恶案件在此开庭审理 5月16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席某、李某超、杨某等1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修水县第五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各界群众、新闻媒体记

14名被告人,来自9个省份
为实现私利,他们千里迢迢组团来到修水
名义谈恋爱、找工作、推销产品
实为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为达到肮脏目的
他们对被害人
长期关押
恐吓、体罚
非法拘禁
逼迫他们加入传销组织
购买产品
试图掩盖罪行
5月16日
修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内
正义的法锤声响起
一起“涉恶”案件在此开庭审理

  5月16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席某、李某超、杨某等1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修水县第五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各界群众、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数十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份以来,以被告人席某为首的传销组织,以谈恋爱或找工作的名义,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加入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逐步发展为恶势力集团。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席某组织、领导的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义的传销组织,由被告人杨某、李某超等从福建省建阳市、江西省上饶市转移到修水县,该传销组织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丽丝婷”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每份人民币2800元产品(无实际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的产品,取得一定的层级作为计算报酬和返利依据,由此形成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业务总管的“五级制”管理模式。被告人席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总管,负责整个传销组积的管理,被告人杨某、李某超为业务大经理,分别帮助被告人席某管理修水县和景德镇市的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超还委派被告人谭某为业务小经理到修水协助被告人杨某管理修水传销组织,并代替被告人李某超管理修水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李某超所发展的传销人员,被告人曹某学为业务大主任,主要负责各窝点人员的调配、新人的管理以及各个窝点的业绩、奖励发放等。
  该传销组织分别在修水县义宁镇东门路东门三巷、修水县义宁镇百汇街安居工程小区等五地租房作为传销窝点(传销人员称为家),被告人曹某学、陈某权、潘某、刘某、夏某东五人分别为业务小主任(家长),主要负责上述窝点传销人员的日常事务管理。同时,被告人曹某学作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大主任,除负责整个修水传销团队的日常事务并亲自管理一个家外,还管理被告人陈某权、潘某、刘某、夏某东;被告人曹某学每天向被告人杨某汇报该传销组织的日常事务,将从各个窝点的购买产品的钱款直接或间接交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收钱后再与被告人李某超按各自下线人员购买新产品的份额算好返利等后,将其余的钱存到被告人席某的银行帐户上。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组发展的总人数在修水达三十人以上,层级五级。

  公诉机关另指控,2018年3月至7月份,被告人席某、杨某、李某超、谭某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为使被骗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将被骗人员分五个窝点长期关押,并采取恐吓、体罚的手段逼迫他们加入传销活动,购买产品。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曹某学指使被告人郑某宽在修水县义宁镇百汇街安居工程小区一租房内当管家,负责管理该传销窝点的房门钥匙,将被骗进传销组织的吴某、郭某等多人关锁在房间内。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指使被告人汤某某、程某康在修水县义宁镇百汇街安居工程小区一租房内当管家,负责该传销窝点的房门钥匙,将被骗进传销组织的王某、陈某等多人关押在房间内。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夏某东指使被告人王某光在修水县义宁镇百汇街安居工程小区一租房内当管家,负责管理该传销窝点的房门钥匙,将被骗进传销组织的雷某、吴某富等多人关锁在房间内。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潘某指使被告人王某谋在修水县义宁镇华光巷一租房内当管家,负责管理该传销窝点的房门钥匙,将被骗进传销组织的丁某、易某华等多人关锁在房间内。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权指使刘某某(在逃)在修水县义宁镇罗桥堰下路一租房内当管家,负责管理该传销窝点的房门钥匙,将被骗进传销组织的李某峰、章某峰等多人关锁在房间内。为防止受害人逃跑,不准与外界联系,上述被告人非法关押受害人时间长的达四个多月,短的达两个多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某、李某超、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期间,合议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举证质证、发问,并进行充分辩论,切实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鉴于案情重大,修水县法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扫黑除恶修水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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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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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修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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