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修水县城区域内道路交通临时管制的指令 第20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工作部署,为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不漏一车、不漏一人”的工作要求,有效控制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和扩散,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执行县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第11、12、13号指令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强化修水县城区域内道路交通临时管制,现作出如下指令: 一、除疫情防控、医药、救护、应急、救援、抢修、公务、执法、邮政、通信、环卫、殡仪等特种车辆以及运输群众生活必需品的车辆外,其他私家车辆一律禁止在县城区域内行驶。 二、在县城区域内的部分道路设立交通卡口,查处违令通行的车辆,对第一次违令的驾驶员进行警告处罚,对两次及两次以上违令的驾驶员依法从严处罚。 三、县城区域内(含竹坪乡)离县外出上班、经商等车辆只能凭村(居)、社区证明从湘竹高速路口通行,山口片区离县车辆从良塘新区“芦良西大道”向东行驶从湘竹高速路口通行。 四、县城北(老城区)实行封闭管理。对修水大桥(老桥)和旌阳大桥进行物体阻隔,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在宁红大桥设立交通卡口,对车辆和行人进行严格管控。 五、县城区域内各小区业主车辆一律停放在本小区内停车场,未经许可不得驶出小区。 六、单位工作车辆凭县防控工作指挥部发放的单位工作证通行,防控工作一线的医护人员车辆凭医院证明和本人工作牌(证)通行。 七、此令自2020年2月11日19:00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执行,对不服从管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