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修水县检察院从严从快依法对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匡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12日1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匡某某与其父骑三轮电动车拉水泥,经过卡点时,被设卡检查新冠病毒的防疫人员拦住,匡某某不服从管理,双方发生争执。匡某某打电话叫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等人过来帮忙,防疫人员见状便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犯罪嫌疑人匡某某、胡某某将公安民警挠伤并扯坏警服。案件发生后,修水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 2月17日,公安机关就该案向修水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修水县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在审查了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匡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条链接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修水县检察院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