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水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 红旗水库和石嘴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线为其居民迁移线,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0米,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单侧),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二)水电站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 湘竹水电站、车联堰水电站、花桥水电站、茶子岗水电站、石嘴一级电站、石嘴二级电站、石嘴三级电站、小山口水电站、山口水电站、南崖水电站、车联堰坝下水电站、抱子石水库-电站工程等12个水电站(其中抱子石水库-电站工程为中型水电站,其他均为小型电站)电站厂房管理范围线为厂房建筑物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变配电设施管理范围线为变配电设施建筑(围墙)边界线或土地征用线。中型水电站进出水渠(管)道管理范围线为进出水渠(管)道渠堤外坡脚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小型水电站进出水渠(管)道管理范围线为进出水渠(管)道渠堤外坡脚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中型水电站工程保护范围均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小型水电站工程保护范围均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三)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 古市河堤、黄坳河堤、山口河堤、马坳河堤、渣津河堤、全丰河堤、白岭河堤管理范围线为堤防临水侧及背水侧向外水平延伸20米作为堤防的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为两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四)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江河、湖泊、水岸、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和输水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护堤林除外)及高杆作物; 2.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填占水库水面; 3.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4.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5.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管理范围线界桩和告示牌;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移动、毁坏保护范围线告示牌。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修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