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保持对电信诈骗犯罪严打高压态势
坚决遏制电诈犯罪高发势头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 修水公安从1月11日起 全面启动了“长风3号”集中打击行动 对各类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发起了凌厉攻势 ![]() 截至1月24日 全局共破获各类电诈案件157起 抓获涉诈嫌疑人62人 打掉涉诈窝点8个、团伙8个 查扣涉案资金100余万元 循线追踪,打掉一涉案金额近亿元跑分团伙 ![]() 近日 四都派出所根据“长风3号”下发线索 进行排查时 发现辖区内有一男子 多个银行卡账户流水异常 凭借职业敏感性 民警分析可能涉嫌电诈犯罪 随后 根据这一线索 民警立即开展行动 通过循线追踪 四都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 于1月22日 成功打掉一“跑分团伙” 共抓获涉诈嫌疑人9名 经审讯 该团伙共计洗钱金额达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 持续奋战,端掉一藏身酒店洗钱团伙 1月17日 通过多日奋战 庙岭派出所在刑侦大队的大力支持下 成功捣毁一藏身酒店的洗钱犯罪团伙 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该团伙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 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深挖线索,抓获7人涉诈团伙 1月19日 何市派出所接到一条重要线索 称辖区内有一男子涉嫌跑分洗钱 接到线索后 何市派出所高度重视 立即开展部署研判 通过三天三夜的持续战斗 于1月22日 先后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 查明涉案资金达数千万元 ![]() 精准研判,抓获2名涉诈逃犯 1月19日 大桥派出所根据“长风3号”专项行动部署 通过信息化精准研判 和对“两卡”线索逐一排查 民警发现有两名涉嫌帮信犯罪的逃犯 在辖区内活动 根据这一线索 大桥派出所立即行动 通过连夜蹲守 成功将2名涉诈逃犯抓获归案 ![]() 所队协作,斩断跨境涉诈链条 1月16日 渣津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 成功捣毁一个利用“多卡宝” 实施诈骗的犯罪窝点 斩断了一条跨境涉诈犯罪链条 抓获4名涉诈犯罪嫌疑人 刑拘2人 现场扣押多卡宝142部 电话卡321张 ![]() 奔赴多地,破获刷单炒信非法经营案 1月19日 上杭派出所接到一条群众举报线索 称有人利用“增量宝”网络平台 刷单炒信非法获利 接到线索后 上杭派出所民警 先后前往江西婺源和浙江杭州等地 抓获涉案嫌疑人四名 查明涉案金额高达3亿余元 并收缴非法所得400余万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深挖中 ![]() 修水公安将会加大力度 严厉打击各类电信诈骗犯罪 牢牢守住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警方提醒 十种常见电信网络诈骗类型 1.网络贷款诈骗 2.刷单返利诈骗 3.“杀猪盘”诈骗 4.冒充电商物流诈骗 5.冒充熟人或领导诈骗 6.冒充“公检法”诈骗 7.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8.虚假购物诈骗 9.注销“校园贷”诈骗 10.网络游戏虚拟交易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1.诈骗罪;2.招摇撞骗罪;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5.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7.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8.洗钱罪;9.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0.伪造身份证件罪;1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两卡”犯罪是指哪两卡?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实施哪些行为可能成为电信网络信息犯罪的共犯: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有下列行为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9.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的; 10.其他共同犯罪行为。 什么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比如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等。 Q 只要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就会构成犯罪吗? 一、需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帮助行为需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Q 帮助电信网络犯罪分子转账套现是否构成犯罪? 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要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践中,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2.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3.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Q 被骗财物已经转移给他人,还能要求返还吗? 1.办案机关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按照比例返还; 2.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3.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①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②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③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④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