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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印章诬告他人被判刑

来源:修水检察 作者:黄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1-15
  强 化 法 律 监 督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张某为了在他人中标的工程项目中非法获取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并虚构事实向相关部门投诉中标企业。该案经修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修水县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份,张某得知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定为修水县布甲乡某公路改建工程的第一中标顺序人后,想通过投诉的方式迫使该公司与其联系,进而入股该工程获取利益。遂雇请他人伪造了“江西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和该公司法人代表私章各各一枚,并在修水县城用该二枚印章,伪造了四份“江西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之后分别向修水县发改委、交通局、检察院等部门提交该授权委托书及举报材料,以江西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诉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中存在违规行为。后经修水县发改委等部门调查核实,该投诉的内容不属实。

  罪名解读:伪造公司印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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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公司印章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等。

  在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江西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但为了非法获取利益而进行伪造,这样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必然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责任编辑:黄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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