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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旭,字惟寅,又字扶桑,泰乡桐树岭人。洪武戊辰年(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艾旭中任亨泰榜进士,为二甲第四名,被授予刑部主事之职。 然而,《同治义宁州志》卷二十二、《道光义宁州志》卷十七均载,艾旭“弹劾不避权贵,胡惟庸用事,旭劾以六过三罪,比之豺狼当道”,此段文字在时间上存在明显谬误,有必要予以厘清。 一、胡惟庸其人及其倒台始末 胡惟庸(?—1380年),字子中,南直隶凤阳府定远县(今安徽定远)人。元至正十五年(1355年)投奔朱元璋,从元帅府奏差等小官做起,逐步升迁。明朝建立后,洪武三年(1370年)任中书省参知政事,洪武六年(1373年)任右丞相,洪武十年(1377年)升任左丞相。 洪武十二年(1379年),因隐瞒占城(今越南)使者来朝一事,胡惟庸受到朱元璋斥责。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御史中丞涂节等人告发胡惟庸谋反,胡惟庸遂以谋反罪被处死。 二、时间矛盾的揭示 据上可知,胡惟庸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即被处死,而艾旭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才中进士入仕,两者相距八年之久。 换言之,艾旭中进士时,胡惟庸已死八年,两人在时间上绝无交集之可能。艾旭不可能弹劾胡惟庸本人,更不可能当面“劾以六过三罪,比之豺狼当道”。 本文来自修水网 周湖岭 因此,《道光义宁州志》此条记载,在时间逻辑上不能成立。 三、合理解释:弹劾“胡党”而非胡惟庸本人 然而,胡惟庸案并非1380年胡惟庸一死即告终结,而是一场持续到1390年,十余年的大清洗。其核心时间线如下: 洪武十三年(1380年) 胡惟庸以谋反罪被处死,但株连有限。 洪武十八年(1385年) 又有人告发李存义(李善长之弟)为胡党,牵连渐广。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 朱元璋下诏将李善长、陆仲亨等大批开国功臣以“胡党”罪处死,株连数万人,胡惟庸案至此达到高峰。 艾旭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中进士时,正值胡案持续追查、扩大株连的关键时期。因此,文献记载他“弹劾不避权贵,胡惟庸用事”,更合理的解释是: 弹劾对象并非已死的胡惟庸本人,而是在1388年前后仍然活跃于朝中的“胡党”残余势力。当时弹劾“胡党”既是政治风向,也是打击政敌的常见手段。 修志者用“胡惟庸用事”来概括那个时期严酷的政治环境,这是以标志性人物代指特定历史时期的修史习惯,重点在于强调艾旭敢于在“胡党案”阴影下直言弹劾、不畏权贵的品格,而非严格的时间记录。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四、结论 综上,艾旭与“胡惟庸案”确有交集,但他卷入的是该案最血腥的后期(1388—1390年),弹劾的是“胡党”残余势力,而非胡惟庸本人。《道光义宁州志》原文在表述上不够严谨,容易引起读者误解,应在阅读时予以辨析。今据史实,予以修正如上。 附《同治义宁州志》《道光义宁州志》艾旭传: 艾旭,字惟寅,别字扶桑,泰乡桐树岭人。父雍元,元顺帝至正时举孝廉,教授湖州,复倡经义治事之学,与顾阿瑛、杨维桢结立诗社,往来倡和,才名大著。尝梦九日升于泰山之上,两手抚而握弄之,翼日生旭。 幼警悟,读四书五经毕,诘师曰:“书尽此乎?”师曰:“有十三经、十七史、诸子百家。”授之读,一岁贯通之。 中洪武戊辰任亨泰榜进士,二甲四名,授刑部主事。时太祖用法严,事无大小,辄敕送刑部拷治,累狱连坐者众。旭为别轻重缓急,次第谳明,全活无算。弹劾不避权贵,胡惟庸用事,旭劾以六过三罪,比之豺狼当道。 洪武二十五年,升刑部员外郎,转迁浙江道监察御史。 本文来自修水网 周湖岭 癸酉,奉命册封琉球,赐一品服。陛辞日,太祖谕之曰:“使臣之名,今为‘九日’,渡海非所宜也。”遂以御笔改名“仪凤”。至琉球,国王见仪凤状貌奇伟,应对明敏,叹曰:“此真尧天舜日,凤凰来仪也!”赠诗有“四方专对诗三百,东海归来路十千”之句。使琉球还朝,升吏科给事中。 与权贵不合,罢归。著有《艾丰文集》行世。子仁甫、义甫,并有学行。 按:旧志载:旭,洪武戊辰进士,初授浙江道监察御史,升刑部郎中。半(丰)姿俊伟,学问该博,屡平大狱,皆得其情。石彦诚为之赞曰:“丰姿俊伟,杰出谋猷。登名甲第,蔚为柱石之珍;折狱大廷,严凛乌台之简。”又尝奉使琉球,得使臣体,琉球国王有诗赠之。卒于官。传文简略,故通志未录。今从横云山人《明史拟稿》补正。又,《万姓统谱》“旭”作“焴”,尤误。 《同治义宁州志》[清]王維新等修[清]涂家杰等纂,清同治十二年刻本,第二十二卷。 《道光义宁州志》[清]曾晖春修[清]查望洋纂,清道光四年刻本、卷十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