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治城市环境,加大城市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拆除县城严重违法违章建筑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均须拆除:严重违反县城规划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影响行洪和管网安全的。 二、凡符合上述情形的违法违章建筑物,由当事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县城乡规划局等职能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在建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顶风偷建、抢建的,一经发现,由县城乡规划局等职能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三、当事人对县城乡规划局等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党员、干部从事违法违章建设的,必须带头拆除;拒绝、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举报电话:0792—7808375。 2009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