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把关切中要害。为避免受常委会会议审议时间的限制,审议议题不能审深、审透的弊端,该县人大健全了初审制度,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及时召开主任会议,部分常委会委员列席会议,听取和研究相关调研、视察报告,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明确审议重点,提出初审意见。在主任会议上,多次对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常委会组成 人员在审议时要坚持“敢言、真言、善意、诚意”八字方针,做到不一般提问题、不提一般问题,审议审到关键处,建议提到点子上,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既具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 审议报告规范全面。在会议审议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激发与会人员审议发言的积极性。为此,审议时既安排熟悉相关工作的组成 人员作中心发言,又鼓励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部门负责人作补充发言,便于系统、全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同时,从规范县“一府两院”报告专项工作的程序入手,对专项工作的报告人作了明确规定。新制定的《修水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或综合性工作报告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属于专项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人员应当是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该办法执行以来,有效地减少了“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议过程中的随意性,杜绝了以前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甚至是部门副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现象,进一步增强了“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调动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审议发言的积极性,增强了审议实效。 跟踪问效抓“落实” 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审议意见,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重要体现。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环节。为促进“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好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制定了《修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或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主任会议交办意见的报告制度》。该制度规定,县“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反馈;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在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对其办理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须再次办理。对于县“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在一届内出现两次以上表决不满意的各种情况,该制度专门设立了问责条款。第八条规定:两次不满意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说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在30日内办理到位。第三次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质询案予以质询;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依法启动撤职案。 今年以来,该县人大常委会加大了对审议意见的督办力度,按照以上制度规定,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列入了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取得了预期效果。(修水县人大 余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