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残疾人专用车非法营运、非城区户口残疾人专用车滞留城区或从事非法营运的通告 近期,部分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车、正三轮、四轮车)在城区从事非法营运,少数非城区户口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以代步为借口在县城从事非法营运,严重影响了我县客运市场和城区交通秩序。为确保城区交通畅通和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现就禁止残疾人专用车非法营运、非城区户口残疾人专用车滞留城区或从事非法营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在城区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专用车。 二、城区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除在车门张贴残疾人用车标志外,一律不准加装类似出租车顶灯或其它载客标志。 三、非县城城区户口残疾人的专用车不准在城区内滞留,经教育不自觉返乡者,一律遣返原籍。 四、对健全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以非法经营从重查处。 五、对驾驶改装残疾人专用车上路行驶者,拆除改装部分并予以处罚。 六、对组织、教唆残疾人非法营运,或从中捞取非法所得者,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