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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上调

来源:修水报 作者:朱彩源 人气: 发布时间:2011-01-12
摘要:记者近日从民政局优抚股获悉,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通知精神,我县调整了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按规定,此次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记者近日从民政局优抚股获悉,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通知精神,我县调整了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按规定,此次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残疾十级到一级每人每年提高250元至2670元不等,调整后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员每年的抚恤金标准均超过2万元。提高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提高440元至790元不等。调整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年生活补助为1989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年生活补助为8600元。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6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提高和统一了全省城乡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朱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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