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民政局优抚股获悉,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通知精神,我县调整了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提高和统一了全省城乡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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