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民进园就业 加快城镇化进程——县相关部门解读有关农民进园就业优惠政策 致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农民朋友们: 时值新春佳节,谨向辛勤耕耘了一年的农民朋友们表示最深切的慰问和最诚挚的祝愿,祝你们春节愉快,身体健康,家庭幸福,日子越过越红火。 过去的一年,我县始终坚持赶超发展,强工兴城不动摇,心无旁骛抓发展,凝心集力促赶超,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欢欣鼓舞迎新春的时刻,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出台了《关于鼓励农民进园就业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以实现园区企业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对接,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优化农村劳动力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要想富、出劳务”。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今年,我县将大力发展“园区经济”,推动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农民进园就业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农民进园就业享有“五个不变、五个纳入”。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山林经营权不变,宅地基使用权不变,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惠农补助政策不变,深山移民和地质灾害移民政策不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纳入城镇教育保障体系,纳入城镇医疗、养老保险体系,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保障体系,纳入城镇优抚保障体系。这些政策可以保障农民进园能就业、有收入、有住房。原来享有的农林工地承包权、山林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惠农补助不变。园区已有众多的优秀企业,有大量的就业岗位。在本县务工,可以更好地关照家庭,关爱留守老人、儿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因两地分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和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 广大的农民朋友,有党和政府的支持和关怀,我们的明天更美好!我们应该主动走出自家门,去创造富裕、文明、幸福的生活,为建设我们修水共同美好的家园建立新功! 修水县促进农民进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1月20日 县房管局: 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凡进园就业农民,只要在县城无自有房屋的,都可以申请县工业园区内的公租房,以企业为单位统一申报。 2.公租房单套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基本满足3—5口之家自住; 3.公租房可租可买。只要在园区企业务工,可长期租,租金在1.5元/月·平方米以下;也可以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也可用于抵押。满3年后,可上市交易。购买价约1350元/平方米,成本价。 4.进退自由。租住的公租房不想再租的可退租,购买的公租房想转让,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买价格加同期银行利息扣除折旧后确定。购买满3年的,也可上市交易。 5.两种情况不得租住或购买公租房。一是公租房只能自住,不得转租,也不能用于经营活动,转租或用于经营活动的由政府或企业强制收回。二是在园区企业务工未满3年的人员,租住的由政府或企业强制收回,购买的由政府或企业强制回购。 县公安局: 办理“农转非”或《城镇居住证》 一、基本原则 本县进工业园区务工农民(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只要在务工地集镇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既可根据本人意愿向公安部门申请“农转非”,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也可在保留原农村户口的同时,在务工地所在派出所办理《城镇居住证》。 二、《城镇居住证》办理对象、条件 (一)《城镇居住证》登记办理对象是指常住户口在本县农村进入我县工业园区务工人员。办理《城镇居住证》人员农村户口仍然保留。 (二)已满十六周岁并与我县工业园区(修水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工业园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务合同的进园就业农民,可以向务工地公安派出所(义宁所、宁州所、太阳升所)申领《城镇居住证》。 三、《城镇居住证》的申领、期限、制作、查验、换发 (一)务工人员申领《城镇居住证》,应当如实填写《城镇居住证登记表》,并出示原农村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件、与企业签订 的劳务合同及工业园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城镇居住证》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三)公安机关负责《城镇居住证》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发《城镇居住证》微机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库。《城镇居住证》工本费、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费及与之相关的办理工作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列入财政预算。 (四)公安机关对《城镇居住证》进行年审,持有人当年未在工业园区的注销其《城镇居住证》。《城镇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继续在工业园区务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到核发《城镇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发手续。 (五)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在为《城镇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要求持有人出示《城镇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县城居住户口》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优惠政策 (一)可根据本人意愿向公安部门申请“农转非”,在县城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其随同在工业园区务工或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同时申请登记《城镇居住证》,并入同一证本内。 县国土局: 宅基地使用权不变 “宅基地”是指用于家庭居住而已建造房屋或将要建造房屋的那部分土地。在农村,农民把宅基地看作自己最主要的“家业”。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民的宅基地包括建有房屋的和将要建造房屋的空白宅基地,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其使用权又可长期拥有,长期不变。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猪圈、厕所等则永远归农民所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