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县“利剑”行动的开展,修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渣津中队积极侦办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利用追逃平台,于2014年10月日顺利将犯罪嫌疑人车某某逮捕归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车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下午驾驶车牌为赣G2C197的摩托车行驶在304国道渣津镇店前村南山路段时,因超车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受害者肖金华受伤倒地。经鉴定,受害人肖金华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相关部门认定,在此事故中,犯罪嫌疑人车某某负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并取保候审,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车某某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并外逃, 引起受害方对公安机关的强烈不满,2014年10月02日,山东省胶州市中云派出所在山东胶州市 月上弦网吧将犯罪嫌疑人车某某抓获,接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我中队在大队的领导下,通过数天的数千公里的跋涉,将犯罪嫌疑人车某某顺利逮捕归案。 此次追逃行动,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增强了法律的公正严明。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