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9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斌、王某员等17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该案系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开审理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斌、王某员等17人在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手段,在修水县天天购物广场“不差火”夜宵店、乐尚酒吧、路口乡中心大酒店等地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使用钢管、砍刀等打伤他人,为非作恶,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 ![]() 一、被告人胡某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王某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熊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被告人晏某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六、被告人缪某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七、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八、被告人熊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九、被告人杨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十、被告人丁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十一、被告人丁某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十二、被告人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十三、被告人沈某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十四、被告人付某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十五、被告人丁某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十六、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十七、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