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果(一)--打击了以胡某斌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 12月20日上午,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胡某斌、王某员等1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17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一审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胡某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王某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熊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被告人晏某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六、被告人缪某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七、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八、被告人熊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九、被告人杨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十、被告人丁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十一、被告人丁某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十二、被告人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十三、被告人沈某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十四、被告人付某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十五、被告人丁某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十六、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十七、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