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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举行不起诉公开宣布会

来源:未知 作者:修水检察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06
摘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6月5日,修水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就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辖区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及部分村民代表出席。 4月12日17时许,饶某甲的妻子冷某某与饶某乙(饶某甲的亲哥哥)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此时正在外面干活的饶某甲听到消息后赶回家,制止未果后,他从地上捡起一根竹棍击打饶某乙腰部。经鉴定,饶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饶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饶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饶某甲与饶某乙系亲兄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6月5日,修水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就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辖区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及部分村民代表出席。
  4月12日17时许,饶某甲的妻子冷某某与饶某乙(饶某甲的亲哥哥)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此时正在外面干活的饶某甲听到消息后赶回家,制止未果后,他从地上捡起一根竹棍击打饶某乙腰部。经鉴定,饶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饶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饶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饶某甲与饶某乙系亲兄弟又系邻里,其积极对饶某乙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县检察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饶某甲作出不起诉处理。

  最后,在与会人员的见证下,饶某甲、饶某乙兄弟二人握手言和。

  此次案件的办理,让饶某甲对其错误行为有了充分认识,进一步化解兄弟间的矛盾,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同时,通过公开宣布的形式,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参与进来,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法治水平,彰显司法温度,传递法治正能量。
责任编辑:修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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