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一面写有“抓住本质洞悉动机,睿智地化解法律纠纷”的锦旗送至修水县人民法院法官手中,锦旗上敬赠的名单含“联盛超市”“万福超市”等辖区内六家超市。
![]()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依法对涉案事实进行了调查,查明原告举报的问题系将合法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误标成不得添加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的名单”的金樱子,属于食品标签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对被举报人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上述结果告知该案原告。 随后原告将该案被告所经营超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价款并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原告赔偿十倍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露酒标签中标注金樱子属误将金樱子棕标注为金樱子,露酒中并未添加药材金樱子,而是添加了食品着色剂金樱子棕,不属于食品加药。金樱子棕属于可用于酒类着色的食品添加剂,九江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在涉案露酒中添加未违反国家标准,涉案露酒未曾饮用,未对原告或他人造成损害,在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作出涉案露酒属于食品的标签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行政认定的情形下,仅凭涉案露酒的标签不足以证明该酒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原告还应对涉案露酒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涉案露酒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主张被告按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十倍货款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另认为九江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之前已对存在标签瑕疵的露酒进行了召回,并在网店进行了公告,购买了相应产品的消费者可根据公告退货,被告未能及时停止销售召回产品,系因信息不对称所致,不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原告可依据召回公告或法律规定办理退货,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货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该院承办法官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货款、原告退回涉案的四瓶露酒,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十倍赔偿货款的请求,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矛盾重重,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被告已自愿将货款退还给原告。被告及辖区内的六大超市为感谢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感谢法官依法裁判,特向该院赠予锦旗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