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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有多项政策扶持

来源:修水组工微讯 作者:人才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9-18
摘要: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近年来,我县严格贯彻落实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联合人社、就业等部门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九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六项扶持政策。 (一)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
  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近年来,我县严格贯彻落实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联合人社、就业等部门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九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六项扶持政策。

(一)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步可用,下同)的高校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三)经办流程

1.申请受理

(1)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持申请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对大学生创业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
(2)在校大学生向所在学校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学校就业部门应签署初审意见报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2.审核公示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要采取实地核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对审核通过的,应在就业服务机构网站上公示拟补助人员名单和金额等,公示期7天。
3.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上登记享受政策情况。

(二)  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申请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院校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应届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同时具备多个条件的毕业生不累计发放。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三)发放时间

申请时间一般为最后一学年的10月底,发放时间一般为最后一学年的12月底。
(四)经办流程
应届毕业生向所在高校(包括技师院校,下同)提出申请,再由所在高校就业机构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名单在本校公示(公示材料或照片需存档),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各高校加盖学校公章的申请材料、公示材料,报送市就业局申请办理。

(三)  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对象

离校1年内未就业且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政策

1.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的社保,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对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保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保,不包含个人缴费部分。
(三)经办流程

1.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社保补贴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毕业证、社保缴费票据(银行缴费单),灵活就业的提供灵活就业证明(见附件3)、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向高校毕业生实际参保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同级的就业服务机构申办。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开户行名称及银行账号、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工资发放证明、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保费票据等材料,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申办。

(四)  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是指毕业后一时难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见习基地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一定期限的就业见习。
(一)申请对象

吸纳离校1年内未实现就业并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并支付见习期间生活费、综合保险费的见习基地。
(二)支持政策

对吸纳上述见习者并支付见习期间生活费、综合保险费的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者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只签见习协议书,不交纳社会保险、只购买综合保险,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经办流程

见习基地每年底向其工商注册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参加见习人员名单、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补助明细单、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的银行账户。

(五)  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一)申请对象

新入驻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由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和个人。

(二)支持政策

对入驻的企业和个人在孵化期间产生的房租水电、物管卫生费给予60%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经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和个人向创业孵化基地工商注册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报告(或由基地代为申请),并提供基地出具的入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费用(物管、卫生、房租、水电费)发票。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不符合者告知退回补充材料。

(六)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申请对象
市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等自主创业人员。

(二)支持政策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创业,可以申请20万元以内按2年期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以申请80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400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担保贷款扶持,但累计不超过3轮。连续扶持的最高限额参照初次扶持的最高限额进行;对带动就业效果好(5人以上)的借款个人,连续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个人贷款全额贴息,小微企业20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50%贴息。

(三)经办流程
申请人可向创业项目注册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下属的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也可通过关注“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江西省农商银行“e百福”手机APP进行线上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办法涉及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从当地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中支出,其他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市就业局:0792-8585898
县就业局:0792-7222477
责任编辑:人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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