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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用工行为 确保合法权益

来源:修水报 作者:郭耀东 朱修林 人气: 发布时间:2012-12-22
  12月6日,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对孙某工伤纠纷一案邀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协商,7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全丰镇青年孙某在良塘第三安置小区承揽了4号楼钢筋拉直、裁剪工作。8月26日,孙某在工地上进行钢筋拉直时,因钢筋卷着手套,把指头扯断了。孙某受伤后,工友立即与用工单位负责人联系,随后将孙某送往医院治疗。在得知我县无法治疗后,用人单位马上将孙某送到南昌医院治疗。
   
  孙某治疗前后花费了15000余元,半个月后孙某出院,但他的左手中指却无法正常活动。医院诊断:孙某左手中指末节不全离断伤,经司法鉴定,孙某左手中指远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孙某找到建筑工地负责人,要求再赔付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而工地负责人却觉得孙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处理赔偿事宜。
   
  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对孙某材料进行了审核,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立案,并到事故工地调查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到,良塘第三安置小区4号楼由江西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承建公司施工时聘用孙某在工地从事钢筋拉直、裁剪作业,但公司与孙某既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孙某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孙某的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由公司承担。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县劳动争议仲裁院于12月6日和7日先后两次进行协商。通过协商,用工单位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工伤赔偿,孙某也表示愿作一些让步。县劳动争议仲裁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了仲裁决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2000元工伤赔偿金,用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支付了赔偿金。
   
  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该为员工购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该用人单位聘用了大约40名工人,每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4000元。而这次事故中,用工单位除去医疗费用,另外还支付了22000元工伤赔偿金。孙某若买了工伤保险,可以领得24个月工资补偿和误工费、医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以目前我县建筑工地工人月平均工资2300元计算,24个月的工资补偿为55200元,而孙某却只领得了22000元补偿。从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提供的有关劳动争议数据显示,今年来,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2起,其中工伤事故争议案件就达46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3.3%。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相关人士提醒,要规范招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宣传;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降低用工单位经营风险;健全安全防护用品。
本文来自修水网


责任编辑:郭耀东 朱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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