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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全面调整销售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上调一分钱

来源:县供电公司 作者:王梦 人气: 发布时间:2006-07-26


    继居民照明全省同价后,从6月30日抄见电量算起,全省又对非居、商业、农排、农业生产进行全省同价,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由每千瓦时0.59元提至0.60元,江西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0.0284元。

    据悉,我省此次全面提高销售电价水平,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二是为缓解江西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三是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四是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于此,全省电网、各县级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60元;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98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66元;核定修水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35元;对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价格,县级电网在现行售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提高4元、按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提高6元。

    由于我省电网主要依靠火力发电,本次电价调整也是用于减轻火力发电企业的成本压力,由此江西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3元;其次农网改造“两改一同价”后,电价的大幅度下调,广大农村用户受益,但电网企业购电成本增加,而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大,故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2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83元;另外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发改价格[2006]7号文的要求,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001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这些款项的收取,都将单独入帐,专款专用。

内容来自xius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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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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