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县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医疗费共计6000元,于调解时付清。 2006年12月27日下午4时许,胡某与绰号“水伢”、“胖伢”(均在逃)等人在县城北门车站侧的桌球室打桌球时,见旁边某酒店员工在点到,胡某等故意应“到”起哄,双方发生争执。胡某与同伙持桌球杆追打酒店员工,将员工于某等打伤。胡某与“水伢”见“胖伢”被打伤,即打电话邀约卢某(在逃)“帮忙”。卢某接到电话后,纠集了周某等20余人,在县城紫花墩巷内与胡某等会面,决定到该酒店进行报复,“水伢”拿来砍刀、铁棍、木棍分发给同伙。胡某伙同卢某等人持凶器冲到该酒店一阵乱砸,胡某持木棍打砸酒店吧台,又与同伙将该酒店门窗、玻璃桌面、餐具、音响设备、吧台酒水饮料、样品菜等物品砸毁后逃离现场。2月10日,胡某被抓捕归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