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笔者从修水县社保局获悉,该县企业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补助后,当年度还可享受最高限额为10万元大病医疗补偿。据了解,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单位和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避免大病患者因病致贫,真正做到病有所医,该县今年出台了《修水县企业单位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修府发[2010]1号),办法规定,企业与职工共同缴纳84元的大病统筹保险(其中单位36元,职工48元),该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补助后,当年度还可享受最高限额为10万元大病医疗补偿。截至5月24日,已办理参保单位84个,参保职工达到9200多人,征缴基金7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