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孩由原告刘某抚养成人,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刘某所有,由原告刘某补偿给被告李某财产分割款17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下半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不久同居生活,双方约定被告李某到原告刘某家上门。2006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6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儿,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2010年,李某到日本务工,刘某仍在深圳务工,平时很少电话沟通,加上彼此性格差异较大等因素,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关系不好,彼此都感觉不到对方的关心。刘某2012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前,法官征求双方同意后先做调解工作,引导双方正确理解婚姻法规,畅谈对彼此的感想体会,促使双方消除误解,有效沟通。庭审辩论结束后,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时,原告刘某表示没有感情的婚姻是痛苦的,无法继续生活,被告李某认为自己如果继续坚持维系婚姻没有太大的意义,遂达成了一致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