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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 男子因盗窃“二进宫”

来源:修水网 作者:沈林 人气: 发布时间:2012-10-08
  刑满释放后的胡某重操旧业,一月内疯狂盗窃五次,还自以为能逍遥法外,不料早已被控制于“佛心”,已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在其前去县公安户政窗口办理身份证时,一举被民警抓获。此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一审判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窜到县城宁红大道二支路23号,见失主晏某的一辆“山崎”牌摩托车停置在居民楼下,即用工具破坏车锁后将车盗走;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窜至县卫生局对面的茶厂宿舍,采用同样方式,将失主卢某的一辆价值4080元的“嘉陵”牌摩托车盗走;4月4日凌晨,将荣某停放在义宁镇罗桥堰上的一辆“豪光”牌摩托车被盗;4月6日晚,将汉某停放在县城第四小学门口左巷子的一辆“豪进”牌摩托车盗走;4月7日凌晨,将林某停放在县城“老虎洞”45号的一辆蓝色“隆鑫”牌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以5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将上述盗窃车辆卖给陈某等人。

  被告人胡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对5次盗窃事实均供认不讳,且时间、地点与失主陈述相吻合。但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提出自己没有盗窃摩托车的矛盾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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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的5次盗窃行为,既有被告人供述,又有与之相吻合的失主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关于自己没有盗窃摩托车的辩解意见与相关证据证实的内容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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