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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被电锯锯伤 法院判令雇主担责

来源:修水网 作者:沈林 人气: 发布时间:2012-10-20
  小钟同其父亲老钟到余某所开的塑钢门窗店从事门窗加工工作,却不慎被电锯锯伤手掌,造成手掌离断伤,于是小钟将雇主余某、管工朱某及其父亲老钟告上法庭。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令雇主余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小钟各项损失107045.7元,返还小钟在农合报销但被其领走的医疗费13610.7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136.6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余某与老钟协商让老钟的施工队伍为其从事门窗加工工作。双方约定工人到余某位于修水县城南的门店内工作,机器设备及材料均由余某提供,工人的工作内容为对材料进行切割、焊接,按18元/平米由老钟与余某结算。老钟找来其儿子小钟等人一起从事加工工作,从余某处领取的报酬按每人的出勤天数在各工人间进行分配,老钟并不从中抽取利润。2011年11月21日16时,小钟正在使用机器进行钢材切割,在电源未断开的情况,小钟用扳手松气压时被机器割伤右手。小钟伤后即被救护车送往江西华仁手足外科医院治疗,住院39天,花费医疗费28989.03元。经鉴定,其损伤系七级伤残。

  另查实,余某凭小钟的医疗费发票在修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报销了13610.77元。2011年5月4日,小钟与其妻子生育一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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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余某辩称,他已将塑钢门窗业务发包给老钟,老钟在承揽该项业务后,为了赶工期,才雇请了小钟。因小钟系老钟的儿子,于是小钟采取隐瞒真相的办法将其为被告。事发前其既不认识小钟,更没有请小钟做事,况且是小钟在未断开电源的情况下拧紧电锯螺丝,致使手掌被电锯锯伤。因此,他对小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主体应为老钟。管工朱某则辩称,他只是余某店内雇佣的管工,负责看管现场的材料,按管工时加工的平方计酬,因此其不对小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老钟辩称他也是余某的雇工,小钟的损失应由余某担责。

  法院认为,小钟在余某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余某准备的机器与材料进行门窗加工,其为余某提供的是单纯的劳务。余某在接受小钟等人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还安排了朱某在工作场所进行管理。老钟为其找来工人做事,既未约定工期,也未约定工程量,且老钟并不在现场对工人进行管理,也不从中获取利润。因此,余某辩称其已将工程发包给老钟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应认定余某与小钟系雇佣关系,须承担80%的责任。小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在机器未断电时用扳手松气压,未注意自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由其自负本次事故20%的责任。余某用小钟的医疗费发票报取的13610.77元,理应由小钟享有,应将其返还给小钟。小钟认为余某和朱某系合伙关系,因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修水网

责任编辑: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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