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林权证白纸黑字啥都写清了,我几次叫他别砍,他非但不听,还要动手打人,这就怪了,难道没有说理的地方,我要起诉,要求邻居停止侵害,赔偿我的损失”这是原告在起诉时的一席话。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已审结此起邻里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戴某150元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0日,修水县林业局向原告戴某颁发林权证,确认位于修水县四都镇六都村一面积达2亩的杉竹林由原告享有林权。对此,被告孙某一直提出异议,认为该杉竹林应该也有他的一份。2012年8月,被告建房时,在该杉竹林中采伐了13根毛竹用作装模,原告认为其侵犯了林权,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杉竹林是其和原告等四家人共同共有。2005年林改时,原告通过不正当手段,写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将该杉竹林占为己有,当时他就有意见。后原告曾在竹林里砍了61根来卖,所以今年他也砍了13根来用。 法院认为,林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案中林权证中范围内竹子的采伐、收益权利由原告享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采伐的13根竹子,侵犯了原告的林权,应予赔偿,法院酌情为150元。鉴于被告在其砍伐了13根竹子后未再继续砍伐,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杉竹林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对林权的权利人及林权的范围持有的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