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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斩毒瘤

来源:修水报 作者:郭耀东 朱修林 人气: 发布时间:2012-12-13
  某乡镇青年周某曾在陕西一煤矿挖煤。今年上半年,其亲戚在矿井中因意外事故身亡,此后周某对挖煤心生畏惧,处理完亲戚的后事就从陕西回到了修水。周某一次和朋友聊天时,得知贩卖毒品有利可图,于是萌生了贩毒的想法。6月28日,在朋友的唆使下,周某第一次在一名叫“小克”的毒贩处购买了冰毒,自己吸食一部分后,将剩余部分转卖给其他吸毒人员,获利200元。首次贩卖毒品就轻松获利,尝到甜头的周某此后多次贩毒。
  
  不久,从周某处购买过毒品的张某被抓获归案,交待了毒品的来源。按民警安排,张某打电话与周某联系,佯称要购买冰毒,并约定在汇源小学附近交易。7月30日,当周某如约来到约定地点时,被蹲守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冰毒0.23克。
  
  10月16日,县公安局以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认为,周某先后4次贩卖毒品,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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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针对近几年贩卖毒品案件居高不下,县检察院在办理涉毒案件过程中,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始终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今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贩卖毒品案件41件58人,其中提起公诉35件42人,法院已作出判决23件30人。
责任编辑:郭耀东 朱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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