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山谷风 视频 图片 旅游 财经 教育 生活 文学 人物 档案 交通 观点 资讯 服务 专栏

山风

旗下栏目: 山风 网风 乡风

男子指使他人殴打“仇人”被判刑

来源:修水网 作者:沈林 人气: 发布时间:2013-04-11
  男子为泄私愤,邀聚他人报仇,不料指使错误,致无辜人重伤甲级。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认定被告人舒爱(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被告人舒爱串邀樊某(已判刑)在两天后去打一个人,樊某当即应允。7月3日下午,被告人舒爱打电话给樊某,告诉要打的人就在修水县宁红大市场。樊某遂邀集丁某、龚某(均已判刑)携带三根铁水管来到修水县城南宁红大市场与被告人舒爱会面。被告人舒爱指着一童装店门口的袁画佐(被害人化名)说:“就是那个穿红色衣服的人”,随即离开。于是樊某、丁某、龚某即手持铁水管冲上前朝袁画佐一阵乱打,随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舒爱等人才发现所打对象错误。经司法鉴定,袁画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舒爱于2011年10月30日到修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及庭审过程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爱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舒爱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自修水网


责任编辑:沈林

最火资讯

首页 | 山谷风 | 视频 | 图片 | 旅游 | 财经 | 教育 | 生活 | 文学 | 人物 | 档案 | 交通 | 观点 | 资讯 | 服务 | 专栏 | 修水视频

赣ICP备09008563号-2 修水网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3330016260 QQ:303998284 修水网超级群:2756263 房产家装群:117835007 邮箱:163.www@163.com

赣公网安备 36042402000001号

Power by DedeCms 赣ICP备09008563号-2  

电脑版 | 移动版